问
仲裁裁决作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此后还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相关案例 今年5月份,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有5名员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奖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该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后,积极与这5名员工协商解决问题,并通过调解组织与他们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这5名员工也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但是,当双方准备签订书面协议时,这5名员工突然反悔,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公司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于是,这5名员工又提出要申请仲裁。 答 本案中,虽然这5名员工已经申请过一次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作出之前,就已经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换言之,这5名员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未得到实际处理,因而并不属于法理意义上的 “一事不再理”情形。所以,该5名员工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处理此前没有结论的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公司想知道,这5名员工以同一事实理由,还能够再次申请仲裁吗?
此案对用人单位的启示是,在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为了保证 “案结事了”,应尽量主动要求仲裁庭出具调解书以确认双方的协议内容。一旦调解书作出并生效,则相关纠纷就得到了处理,双方也就不能再就此提起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