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查看详情
注意!集体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
字体大小: 来源: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时间: 2018-11-30

案 例 

2017年9月4日,姬某入职某外贸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公司领导对姬某说,公司已经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他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按集体合同执行。


最近,该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决定解雇一些员工,其中包括姬某。姬某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而公司认为,虽然公司没有与姬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适用于全体职工的,集体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因此,姬某无权以公司没有单独与他签劳动合同为由索要第二倍工资。


 评 析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协会。


二是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三是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四是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或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均有法律效力。此外,二者在签订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要求刚性程度不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订立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不能以已订立了集体合同就排除适用。


本案中,该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不能免除其与姬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公司应当向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