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
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工作时间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对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汽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人员;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人员;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生产条件限制或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实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适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向用人单位登记机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许可后实施。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除取得劳务派遣人员联名签署同意意见外,还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由用工单位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用人单位登记机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备查。
(三)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实行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法人登记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五、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经营范围、规模等基本情况;
2.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非标准工时制度理由及以周、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理由;
3.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及支付办法;
4.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
5.延续申请的,上期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出具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人员的意见。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复印件、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信息联网后可取消),非法人单位(分支机构)需同时提交上级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信息联网后可取消),法人单位授权书,经办(代理)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等处理。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对初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不得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内容包括:单位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存续;申请岗位实际工作特点与申请材料一致,申请程序符合政策要求;申请岗位人员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权益符合法律法规;其它。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被许可人,许可有效期为一至三年。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被许可人,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管理,依据档案管理制度按年度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认真把握许可条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撤回、撤消或注销手续,同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表
2019年12月16日
附 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 | ||||||
法人登记机关 | 注册类型 | |||||
所在行业 | 单位性质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或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职工总数 | 签订合同数 | |||||
申请种类 | 申请 期限 | 涉及 人数 | ||||
实施区域 | ||||||
£初次申请 £延续申请 | ||||||
已获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情况:£省 £市 £县 £无 | ||||||
是否参加企业薪酬调查:£是 £否 | ||||||
申请理由 |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岗(职)位名称 | 人数 | 岗(职)位 名称 | 人数 | 综合计算 周期 | ||
工会或涉岗 |
1.单位是否已经向职工说明特殊工时制度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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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或涉岗职工 意见 | 如单位没有工会组织,则涉岗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承诺 | 本申请人保证提供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违反,愿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79条、第80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 |||||
2.请在选项对应“£”内打“√”。 3.如申请表为A4纸正反面打印,则请在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申请表每页加盖骑缝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