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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工作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字体大小: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2-08-01

案件概况:李某在某制造公司从事制作胶管工作,2022年5月11日因李某在家受伤不能上班,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受伤期间由其亲戚耿某代替李某到制造公司工作。2022年7月2日下午,耿某在制造公司工作间上料的时候,右手被机器碾压,经医生诊断为多指完全断离,住院35天,耿某住院费用由制造公司负责人缴纳。后耿某和制造公司因补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耿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适用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件解析:本案中,根据耿某真实的从业状况进行分析,制造公司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工作场所、工作材料,耿某在制造公司每日工作时间稳定,工作期间受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耿某为制造公司创造了产值和利润,制造公司接受耿某的劳动成果,按照耿某提供的劳动发放了劳动报酬,耿某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具备存在劳动关系的要件。

仲裁结果:裁决耿某与制造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语劳动者代替他人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如果劳动者私自找人代替,用人单位及时发现并制止或明确表示拒绝和反对,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同意双方就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普通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表示,应从用工实质上分析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