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含因工死亡)的;
(二)工伤职工已办理工伤认定信息登记,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
二、受理渠道
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三、所需资料
1.工伤登记
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对于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应由申报人主动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
2.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对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或者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后未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申报的,应通过线下审核后,再由申报人通过信息系统申请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据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