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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人社监察罚决字〔2022〕第001号
字体大小: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2-08-24

当事人:安钢集团华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前皇甫村钢铁精深加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伟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王卫超等18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察理决字〔2022〕第001号)履行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序号49,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应的违法程度为“一般”:经责令改正或履行后仍不改正或履行的。对应处罚裁量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柒仟元(7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缴纳罚款后,持本决定书到市财政局支付中心一楼非税窗口开票,并将记账联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3日 

           

行政处罚2022第0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