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5-00048 | 失效时间 | 未失效 |
发文机关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0日 |
标 题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安人社就业〔2024〕7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3月28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促进全市创业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安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3月20日
安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为持续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强对创业者的孵化服务,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依法成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指导、行业信息、融资对接、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孵化载体。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是:
(一)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
(二)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已被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
(四)用于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设施齐全。
(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员,为进入基地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六)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200个。入孵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90% ,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七)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创业服务台账,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八)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基地和退出基地条件,并能够严格落实。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达到上述条件,可以向当地县(市、区)人社局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资料包括:
1.《安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附件1);
2.有关证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等;
3.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台账(附件2);
4.创业服务活动记录、管理制度、基地视频短片。
(二)县区推荐
县(市、区)人社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择优向市人社局推荐。基地推荐材料为纸质版一式两份,上传全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电子版一套。
(三)评估认定
市人社局组织评估认定,对合格者命名为“安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三、孵化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根据安政〔2018〕3号、豫财 社〔2018〕8号文件精神,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20 万元。其中,申报成功后当年给予10万,第二年考核合格后给予5万元,第三年考核合格后给予5万元。
2.孵化成果补贴。根据豫财社〔2018〕8号文件精神,每成功孵化一户初创型企业(入驻基地1年以上,与3名以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带动就业情况,按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对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带动3-5人就业的,补贴2000元;带动6-10人就业的,补贴3000元;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补贴5000元。
(二)入驻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1.创业运营补贴。根据豫财社〔2018〕8号文件规定,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2.其他创业扶持政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入驻企业还可享受开业补贴、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市人社局负责对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管理 。
(二)市人社局定期对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负责人进行培训,进一步规范孵化载体建设,提高质量。
(三)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要向市人社局上报《安阳市创业孵化年度情况统计表》(附件3)。
(四)孵化基地应加强对创业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取消入驻资格。
(五)入驻企业享受创业孵化扶持政策期限从注册成立或入驻孵化基地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政策享受期限且孵化基地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可计入在孵企业数量,但不再享受创业孵化扶持政策。
(六)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社局取消其资格,终止有关扶持政策:
1.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被孵化对象投诉并经查实3次以上,没有整改的;
3.不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承诺的各项服务,在申报优惠政策时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事项
(一)原《安阳市创业孵化园区认定办法》(安就业〔2013〕1号)、原《安阳市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安人社就业〔2021〕29 号),停止执行。
(二)对于因经营主体变更的基地,奖补资金享受过三年的,在其新的运营主体重新申报认定后予以重新挂牌的,基地内入住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继续延续,基地不再享受奖补资金。
(三)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具体考核办法参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