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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047 失效时间 未失效
发文机关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标  题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人社职业〔2022〕160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7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小: 来源: 职业能力建设科 作者: 时间: 2022-12-2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等级社评机构:

现将《安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安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社评机构)管理,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及《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评机构开展的技能人才评价活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评机构监督管理坚持“合法依规、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共同作用的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评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对全市社评机构开展备案、评估、督导、检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社评机构推荐和管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社评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社评机构开展评估、督导、检查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社评机构应当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备案范围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自觉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机构备案

第一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社评机构的备案和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社评机构的遴选、推荐和管理。

第二条 申请备案的社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安阳市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的场地、设施和设备,并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评价场地应具备视频监控设备,考评场地和申报主体单位的注册地原则上应保持在同一区域;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技术专家;

(四)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

(五)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自觉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六)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评价为营利目的,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七)具备连续3年以上培训评价经历,所申报评价的职业(工种)近3年内累计培训评价不少于2000人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申请备案社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三)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辅证材料;

(四)机构信用报告;

(五)培训评价经历材料;

(六)申请备案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条 备案申请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日,补正完毕之日视为收到申请之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备案的决定。决定给予备案的,出具同意备案的回执。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社评机构,应结合地域分布、市场需求等情况择优遴选。

第七条 备案回执应包含社评机构名称、备案编码、地址、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等信息,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社评机构拟变更备案相关信息的,向原备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原备案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评估合格后给予变更备案。

社评机构名称、法人、经营地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社评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备案管理机构申请延续备案。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一条 社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考务、质量、证书、档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条 社评机构应当配备与评价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业务培训。

第三条 社评机构应当根据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职业(工种)评价收费标准,遵守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社评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活动全过程资料,按照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豫职评2022〕16号)要求,机构档案存储时间为长期;业务档案存储时间纸质材料3年,电子档案5年,从存档当日计算。

第五条 社评机构应当加强评价场所建设和设备设施维护,定期更新完善评价试题库。

第六条 社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 社评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四章 监管职能

第一条 社评机构实行“谁备案,谁监管”“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备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社评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档案监管以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查处等形式,规范社评机构日常管理及评价活动。对社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社评机构以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执行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据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等方面情况;

(二)履行备案申报时对资质、人员、场所、设施配备以及制度建设等事项的承诺情况,是否在备案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在资格审核、考务组织、试题保密、人员配备、投诉处理等方面,是否按照操作指南和相关制度要求规范开展;

(四)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评价计划、评价方式、时间地点、评价结果、证书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

(五)评价设备设施维护情况,是否能保障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六)在题库开发与使用、考评人员与内部质量督导员派遣、评价资料完备可追溯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质量管控要求。

第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社评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社评机构开展现场督查;

(二)对评价相关人员开展个别询问、调查核实;

(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评价活动的原始记录、台账、电子影像与数据等相关资料;

(四)随机指派外部质量督导人员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记入监管档案,依法依规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章 监管方式

第一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编制年度监管计划,确定监管内容、监管重点和监管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以“数字化+监管”和现场督查等方式对社评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建立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等机制,对社评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日常督查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投诉举报等情况的,应启动专项督查;对社评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开展现场核查;社评机构到期申请继续开展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定期评估。

第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评估时,可通过机构自评、抽审和交叉评估等形式开展,也可指派外部质量督导员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并形成督查评估报告。

第五条 社评机构应主动对外公布联系电话、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社评机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建立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机制,增强社评机构工作能力,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监管处理

第一条 社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要求社评机构作出事实说明,经核实后,发现确实违规的,可宣布有关参评人员评价成绩无效,证书作废:

(一)考生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考场存在违纪行为的;

(三)阅卷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的;

(四)试题发生泄露的。

第二条 社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无效:

(一)对参评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不能确保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的。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标准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四)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情节轻微的;

(五)数字化监测提示异常,重点抽查后情况属实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处理违纪违规参评人员,影响公平公正的;

(七)未按要求使用标准试题资源或拒绝采用无纸化考试的;

(八)未按规定公示考生信息和评价结果,或未及时上报证书数据的。

第三条 社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评价活动,视情况列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三)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四)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承诺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六)因涉嫌违纪违规违法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接受重点检查、专项督查或年检考核不合格的;

(八)社评机构名称、法人、经营地址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的。

第四条 社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予以终止备案,并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作出相应处理:

(一)备案申报时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三)直接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四)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五)证书数据造假或贩卖证书的;

(六)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

(七)连续1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评价工作或评价人数低于500人的;

(八)软硬设备无法满足评价需要,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九)发生重大安全或泄密事故的;

(十)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

第五条 社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全市社评机构预设40家左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每年适时调整全市社评机构预设数量,急需的行业紧缺职业(工种)可优先申报。

原则上,同一职业(工种)在市区范围内不超过3家社评机构,县(市)范围内不超过2家社评机构,辖区内某一职业(工种)没有社评机构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调配。

第六条 社评机构评价的职业(工种)实行动态调整。对社评机构连续1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评价,或评价人数低于300人的职业(工种),应及时取消该机构对该职业(工种)的评价资格,并启动该职业(工种)社评机构的补充工作。

仅有1家评价机构的职业(工种),不适用此条。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评机构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在决定前告知社评机构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条 社评机构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奖励措施

第一条 社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诚信档案,优先推荐参予安阳市职业技能大赛等大型活动,同时在评优评先及增量备案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一) 严格按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三年被通报表扬的;

(二)机构年内单一职业(工种)认定超4000人次,年认定取证超10000人次,对持证学员就业增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维护认定机构形象,为同行业做好“传、帮、带”,取得重大成果,在全市范围被树为先进典型的;

(四)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第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