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动态 > 查看详情
是劳动关系还是非法用工?
字体大小: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2-05-26

案件概况:申请人李某20213月在A村从事木质家具的制作和加工,该木制家具制造厂无营业执照,负责人王某。申请人4月做木制家具制造时受伤,医疗费由王某支付。同年8月王某在B村成立了木业销售公司,经营范围家具销售。后期李某与王某因受伤待遇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要求确认与木业销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适用规定: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案件解析:本案中,申请人20214月在A村受伤,木业销售公司20218月在B成立A村负责人和B村公司法人均为王某,但木业销售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系销售家具,申请人从事的是家具制造工作,并非是木业销售公司的销售工作,虽然家具制作与家具销售的业务可能存在联系,但是木业销售公司营业范围中并不包含家具制造,申请人不能证明家具制造是木业销售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木业销售公司与家具制造厂是不同的法律主体,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木业销售公司之间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申请人李某工作的家具制造厂并未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在该厂内的工作虽然受王某管理,但家具制造厂作为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李某可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之规定向家具制造厂的负责人王某主张相关权利。

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李某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木业销售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结   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案件中重要的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法律关系就发生变化,劳动者主张的权利就会随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