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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一定是劳动关系?
字体大小: 来源: 作者: 时间: 2022-05-26

案情简介:申请人小张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跑腿代送服务部,跑腿代送服务部与中通快递公司签订快递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跑腿代送服务部负责区域内的快递业务包括揽件、派送、运输、装卸及售后服务。申请人小张每天到被申请人处打卡考勤,领取派送件,遵守被申请人制定的规章制度,申请人需要穿工装,骑带有中通快递字样标识的电三轮上班,申请人需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培训会及相关的工作会议,如果申请人在工作中违反被申请人的工作要求,会有相应的罚款,每月按派件数量进行结算。今年6月申请人去往派件的路上,遭遇车祸,双方因受伤待遇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要求确认与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争议焦点:本案中,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单看被申请人制定的考勤制度、工作规范制度、会议制度、惩罚制度等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均具备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但是能否支持申请人的主张,需置于全案过程作出判断。

案例评析:判断申被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要前提是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本案中,申请人为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跑腿代送服务部经营范围为货物存取、邮寄代送服务。申请人按时从被申请人指定的地点将其片区的快件装车拉走派送,同时也为百世快递、圆通快递、韵达快递进行派送。可见,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内同时从事其他快递公司工作进行管理,申请人的工作内容不受被申请人管理和支配。从申请人提供的报酬支付上看,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为派件款,多派多得,少派少得,不派不得,同样这种报酬支付方式也适用百世、圆通、韵达等快递公司与其结算。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遵守一些规章制度目的是为了根据协议确保合作单位的服务形象及正常经营,并非基于对申请人进行用工管理,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工装、打卡、按规操作、卫生等,是为了安全、高效、快捷地与申请人开展合作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因此,申请人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没有形成与被申请人之间隶属性关系,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不宜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